緣起:
知道文書產生器這玩意,是在初入大學時期,這經歷證明流行,就是需要『天時、地利、人和』,才會颳起群體社會地風潮!那時一大窩人,繞著一個議題,『情書產生器』。
那時大夥就不斷地胡亂輸入各種條件,看還會跑出些什麼樣文句與格式。
那時在裏頭看到了好多三毛!
印象最深的還是那句——『每想你一次,天上飄落一粒沙,從此形成了撒哈拉』。
很美,對吧!
但是有多少人,得到『金句』後,會去溯原?不過,倒是都知道這是產生器輸出的字句!
我們淺淺聊聊,這裡頭所牽涉的智慧財產權吧!
在本文參考法規為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 (修正日期: 民國108年 5月1日)。
仿造上述情境,設定一個模擬狀況來討論:
小明著作《明天在哪裡》,而著作完成後,隨即公開發表了,但在發表《明天在哪裡》完後,小明不幸離世;在小明去世的二十年後,阿美創造出小明體文書產生器的軟體,並公開發表至網路上,其中資料庫字句大量來自《明天在哪裡》,藉由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恰當植入《明天在哪裡》的金句,可衍生出仿小明體作品;周周在網路上使用了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親自輸入一些文字條件後,得到了仿小明體作品作品,並且公開散布仿小明體的作品,以之示愛。
模擬狀況中的著作:
首先這情境包含了: 語言著作 ( 《明天在哪裡》,仿小明體作品)、電腦程式著作 ( 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 ) 【第5條】。
探討模擬狀況中爭議
一、 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、仿小明體作品是否侵害了《明天在哪裡》的智慧財產權?
討論這問題前,我們先來了解,著作權保護什麼?
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【第 10-1 條】。
再來,我們了解在小明去世二十年後,《明天在哪裡》著作權何去何從?
小明在著作完成《明天在哪裡》時,其著作人小明就享有《明天在哪裡》著作權【第10條】。但不幸的,小明已20年離世,不過在法規的保障下,《明天在哪裡》的智慧財產權續存,直到小明死後的第五十年【第30條】,若其著作權被侵害,可依序就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或遺屬指定人,請求救濟【第86條】。
了解《明天在哪裡》的著作權是續存狀態後,我們再來討論仿小明體作品作品,是否侵害明天出太陽著作權?
這要考慮到【第65條】是否為著作合理使用,不構成財產權侵害,主要考慮第一及第三款。
一、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二、著作之性質。
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( 所以,比例呢? )
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
然後,很可愛的法規再後面,丟下兩句:『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,得為前款判斷之參考。前款協議過程中,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。』 ( 嗯! )
再深入探討,若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不須付費使用,可是該網站以外掛廣告方式賺取利益,且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所製出的仿小明體作品,都會引用《明天在哪裡》,這時阿美會如何為仿小明體作品提出的抗辯?
以【第51條】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是的,您沒看錯,法規所規範的是機器!更別說現今的各種周周們,是以個人電腦,連上網路的。因此,在個人的非營利目的、及合理範圍內引用,仿小明體作品有侵權?這不好說……
或者以【第52條】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 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若以拉攏人類之間情感為目的正當性,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之著作,仿小明體作品有侵權?這真的不好說…….,只能說定論侵權機率或許不高……
不過,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的資料庫大量存載《明天在哪裡》,這有很大的機率,侵害其著作權!
引用【第87條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:
三、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。
四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。
七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,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,侵害著作財產權,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,而受有利益者。
二、仿小明體作品著作權歸誰?
根據【第 6 條】 就原著作 (《明天在哪裡》) 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(仿小明體作品)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加上此作需周周於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輸入一些格式變數,且阿美已預先於文書產生器輸入文章固定格式,因此依據【第八條】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,其各人之創作,不能分離利用者,因此本作為周周與阿美的共同著作。
其個別持有本作的財產權比例,依【第40條】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,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; 無約定者,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。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,推定為均等。
三、周周公開仿小明體作品,是否侵害《明天在那裡》權利人權利?
與上一問題相同考量【第51、52、65條】是否適用?是否非營利?公開散布目的為何?是否是在範圍內合理採用?
還有周周的情況,可以再多加思考,是否符合【第55條】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四、周周公開仿小明體作品,是否侵害與阿美的共同著作權?
若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有標明歡迎轉載、分享,可視為其共同著作人允許「公開展示」。但,不一定授權發行 (屬,公開發表),並以此獲取個人利益。
依據【第36條】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。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,在其受讓範圍內,取得著作財產權。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;其約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為未讓與。
以及,【第37條】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,其授權利用之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,依當事人之約定;其約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為未授權。
五、 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在網路上的重製、改作,其中網站服務提供者、提供連線服務者,是否會被牽連?
若該網站服務提供者,明知仿小明體文書產生器,有侵權的疑慮,並置之不理,就會被捲入其中。依據【第87條】第八款、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,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,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:(一)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。(二)指導、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。且在此款後面附註了這句話,『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,教唆、誘使、煽惑、說服公眾利用者,為具備該款之意圖』。 (很廣泛耶!)
再,延續上述深入探討的情境,若網站方 (即提供發表平台者) 不知情,且網站是由外掛廣告獲利,必非直接藉由小明體文書產生器來獲利,站方很大的機率可不負賠償責任。可用【第90-7條】的第一、第二款或許可以不受民事賠償的牽連。
【第90-7條】有下列情形者,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,不負賠償責任: 一、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。二、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。
若,阿美發表網站為租借伺服器,再藉由其提供的程式骨架,建立網路平台,其提供連線服務者,可以【第90-5條】提出不負賠償責任的抗辯。
【第90-5條】有下列情形者,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,不負賠償責任:一、所傳輸資訊,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。二、資訊傳輸、發送、連結或儲存,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,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。
相關法律用詞定義參見【第3條】:
一、著作: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
二、著作人:指創作著作之人。
三、著作權: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四、公眾: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。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,不在此限。
五、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十一、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
十二、散布:指不問有償或無償,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。
十三、公開展示: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。
十五、公開發表:指權利人以發行、播送、上映、口述、演出、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 作內容。